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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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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法律要求法官们在审理起诉离婚案件时应该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基本标准,但是本律师却发现有时虽然夫妻感情明显已经破裂,但是法官出于其它考虑仍旧判决不准离婚。由此可见,法官们并非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所规定去审理案件。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法官们对于各种利益的取舍,以维护更加重要的法律价值。为了说明问题,让我们不妨来看看如下这起离婚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已经八年,且育有一女现年七岁。从孩子出生后不久,双方便因为家庭琐事而频繁发生争吵。不仅如此,女方还在三年前发现男方与单位女同事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此事对于夫妻感情更是雪上加霜。于是,女方于年初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同时以自己收入不高,无力抚养孩子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孩子归男方抚养。
男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同样以自己的经济能力也不高,无力抚养孩子为由而拒绝抚养孩子。本就是不幸婚姻受害者的孩子,此时就像个皮球,任由父母踢来踢去。
看到双方都表示愿意离婚,法官自然不会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于是其多次找到双方进行谈话,希望双方在离婚时能把子女抚养问题解决好。没成想,双方并不“买账”,一边坚决要求离婚,一边又嫌孩子是个“累赘”而拒绝抚养。
按理说虽然双方结婚多年,但是争吵的年头也不少。加之男方又有过错,更何况双方又都一致要求离婚。对此,法官直接判离是没问题的。然而,在该案不可回避的便是孩子抚养问题。如果强行将孩子判给其中一方,很难保证当事人在离婚后不拿孩子“撒气”。思来想去,这位法官索性直接驳回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以上便是一起典型的夫妻感情虽然已经破裂,但是法官仍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例。法官的判决便涉及到了价值的取舍——到底是婚姻自由原则重要?还是让孩子免受不可预见的伤害更重要?权衡之后,相信大家都会同意法官的判断——孩子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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