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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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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类型,那就是其中一方下落不明。法律上所称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满两年且没有音讯的情况。根据我婚姻法律的规定,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公民一旦符合下落不明的状态,如果配偶请求离婚,则应被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该准予离婚。
由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会牵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发生变化,为此,我国法律对此,尤其的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的变化做了详细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处理与下落不明者离婚的案件时是有章可循的。今天,本律师就以曾经办理的一个此类离婚案件为例,特别说明一下法院如何解决下落不明者在离婚时应该如何负担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男女双方结婚三年并育有一子。一日女方突然不辞而别,且没有留下任何线索。此后虽经男方多方查找并报案,仍然没有任何结果。两年后,男方委托本律师发起离婚诉讼并解决夫妻共同财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
为了能顺利达成男方的愿望,本离婚律师首先代理其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在获得法院的确认后,便正式发起了离婚诉讼。由于双方真正生活在一起的时间不长,且没有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情况。与此同时,在离婚后很难保证让被告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此,本律师便在诉讼中特别请求法院以离婚时女方所能分得的夫妻共同财来折抵子女抚养费。
该案经过数次开庭后,法官采纳了本婚姻律师的观点,在判决确认女方分得房屋折价款的同时,又将其折抵为子女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给孩子。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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