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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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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探望两周岁以上的孩子的具体方式,法院通常会判决给予行使探望权的一方连续24小时的探望时间段。既然是连续24小时,那么孩子必然会留在探望一方的住处过夜。然而,在很多离婚案件当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约定或者从法院那里获得与此相关的判决,导致其中一些人在离婚后为了子女探望方式,尤其是在探望时能否留孩子过夜的问题而发生争议。比如下面这个子女抚养案件。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根据双方自拟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儿子小刚(化名)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与此同时,双方还约定:“男方有权探望孩子。”
离婚后,虽然每当男方探望孩子时,女方还算配合,但是只要男方提出接孩子回自己家住一晚的想法时,女方总是以孩子还小(已经三周岁)为由拒绝。久而久之,双方爆发矛盾。男方诉至法院请求重新确定探望权。
对于该案,身为男方代理人的本离婚律师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来自于父母双方的关爱。故而在父母离婚后,法律会为一方设置探望权。其目的就是要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对于那种离婚后以孩子为要挟,或者以爱的名义“绑架”孩子,导致孩子无法得到来自于父母完全关爱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中,孩子已经年满三周岁,其完全可以暂时脱离母亲的看管而留宿于父亲处。因此,男方的诉请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男方可以每周六早九点至周日早九点连续探望孩子,女方有配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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