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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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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离婚律师经常会遇到双方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已经分居的情况。其中又有很多当事人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对方则不管不问,根本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面对这种情况,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上述问题,很多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追索拖欠抚养费的请求。对此,本律师认为:虽然对方的确应该补足拖欠的抚养费,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来却是不正确的。除非对方同意,法官也许还能够在离婚调解书中换个说法使之生效,否则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是无权解决此事的。究其原因在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乃是夫妻双方,而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则是孩子。因此,夫妻一方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要求实则是其作为孩子的代理人,代表孩子进行追讨。既然如此,追索抚养费之事应该独立于离婚案件,由父母一方作为代理人,另行起诉解决。
明白了上述道理后,在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不受离婚诉讼的限制,而单独以孩子作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代理而发起子女抚养费纠纷之诉,从而实现让对方补足所拖欠的子女抚养费的愿望。
除此之外,在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以自己为权利主体而提出一个与此事相关的补偿请求。理由很简单,那就是: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的家务劳动。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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