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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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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在正式起诉离婚前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分居生活。有的甚至还会有多次分居的经历。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夫妻由于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后,就可以视为感情破裂,法官据此便可以判决离婚。 本离婚律师昨天遇到了一对经历了多次分居的夫妻,这些分居经历加起来足够两年。那么,对这对夫妻的情况符合法定感情破裂的标准吗?
男女双方为老年夫妻。二人均已退休。原本,二人退休后一直在湖南某市生活。后因照顾孙子的需要,二人共同前往北京与儿子、儿媳及孙子共同生活。由于女方性格乖张,经常挑起与男方的矛盾。进而借此辱骂、骚扰男方。不堪折磨的男方索性独自回到了湖南老家生活。女方并不善罢甘休,而是“追”到了湖南,继续骚扰男方。并迫使男方再次折返回到北京,与儿孙继续生活。期间在儿女的劝说下,女方会暂时消停几个月,然后再次发作。就这样,粗略算下来,二人真正生活在一起的时间不到半年,其余时间均处于分居状态,且早已超过两年。现在,男方希望能够发起离婚诉讼,以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基本事实,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上述男方的想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行不通的。原因在于:法定分居期限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期间因暂时和好而转回共同生活的话,分居即告结束。因此,这个期限是不能累计的。
另外,据男方讲,二人分居不下十几次。既然这样,仅将这十几次的分居事实加以证明便是件不太容易的事情。毕竟仅拿出几张火车票是无法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二人分居的事实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加之没有其它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男方应该尝试以反复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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