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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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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很多当事人一旦走上法庭,往往会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锱铢必较,不让半分。这倒也无可厚非,然而,另外的一些当事人便做得有些过分了。比如下面这个涉及离婚赔偿的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一年半后,女方委托本律师以性格不合且婚姻家庭观念差异较大为由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对此,男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使出浑身解数来争夺离婚财产。不仅如此,男方甚至还提出来自己的父母当初为了双方的婚礼曾经拿出8万余元用于宴请宾朋。现如今两个人结婚才一年半女方就要离婚,这无疑给自己的父母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其主张要求女方向其支付离婚赔偿4万元与其共同分担给自己父母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男方的上述主张,本律师坚决反对。理由如下:
一、本案为离婚案件,男方却在法庭上为其父母主张赔偿,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众所周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其他人无权作为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因此,男方的父母要想获得赔偿,应该另案起诉加以尝试。
二、男方所主张的乃是离婚赔偿,而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却与离婚赔偿无关,由此导致其索赔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与上述第一个理由同理,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离婚赔偿应该以一方有过错为基本事实依据。而一方要求离婚的行为并不是过错。与此相反,法律根据婚姻自由原则,还要尽可能地保护当事人的离婚权利。怎么能因为女方要求离婚便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男方的离婚赔偿请求,并依法分割了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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