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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分居”

已有 465 次阅读2024-1-23 12:05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北京离婚律师谈“分居”_图1-1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所谓分居是指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别居住和生活。虽然这个规定看似简单,但是在很多起诉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理解却千差万别。从而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犯错误并影响其诉讼目标的实现。有鉴于此,本离婚律师将其作为专门问题

首先,最容易让人关注的是分居的时间问题。毕竟法律为分居的时间设置了标准。达到该标准的才有可具有法律意义。而这个法律意义便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法律的规定,分居的时间有两个:两年和一年。两年是个更常见的标准。即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夫妻分居要满两年。而一年的标准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起诉或者再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进而做出离婚判决。

其次,比较容易让人们误解的是分居之实的问题。所谓分居之实是指夫妻双方要处于法律上所认可的真正的分居状态。比如有的当事人会说:“我们两个感情不好,我们虽然共同住在一个两居室里,但是晚上睡觉时总是他住一个房间,我住另外一个房间。”对于这种状态,从法律上讲是很难被认定为夫妻处于分居状态的。这其实只是夫妻二人晚上分开睡觉而已。法律上所规定的分居之实不仅指夫妻二人晚上要分开睡觉,更是指二人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义务并非的粗浅理解的二人要过性生活,还包括二人之间本应要履行的相互帮扶的义务。

再有,分居的原因也很重要。对此,法律已经明确将其规定为“夫妻感情不和”。本离婚律师曾经无数次遇到当事人所提出的分居原因是因为工作,留学等其它原因。而这些都不是婚姻法律上所指的分居原因。

最后,如何证明分居的事实在离婚诉讼中自然是非常关键的。如果二人分居完全符合了法律的规定,但是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也是枉然。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有时候被告会认可原告所述分居之事。如若不然,身为原告就要在起诉前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比如单独居住的租房合同,水电费收据,甚至是快递记录都可以证明夫妻二人已经分居。对此,需要当事人结合自己的案情来灵活处理。本律师难以一一列举。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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