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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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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法院对于第二次起诉的离婚的案件,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分居,或者分居的时间长短,大部分法官都是会在二次诉讼时选择判离的。除非个案中具有比较特殊的情况。
然而,自从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其中新加了一个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于是,在现如今的起诉离婚案件中,有些被告为了达到拖延离婚的目的,而利用该规定,以“虽然对方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是双方分居不满一年,所以法院仍应该判不离。”
对于上述抗辩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没有法定理由、也没有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加之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会驳回原告的第一次离婚的请求。然而,如果原告再次起诉,且离婚态度坚决的。法院会本着尊重婚姻自由的原则,而准予原告的第二次离婚请求。这么做,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都是没问题的。至于民法典所新增加的“二次起诉离婚前,双方分居满一年”的规定的确只是一个新增加的规定。该规定并非对原有法院裁判方式的更改。“分居满一年”并非是再次起诉离婚并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必要条件。因此,法院仍应该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最终标准来决定每一个离婚案件是否应该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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