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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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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明白该如何收集并向法庭提供证据,更不清楚自己手中的证据是否已经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甚至在有些人看来,除非是最直接的证据,否则就无法证明案件事实。这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为了便于理解,本离婚律师今天以某法院曾经审理过的一起与前妻追索被男方婚内私自赠予婚外异性财产一案进行说明。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后女方在翻看所分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时发现在离婚前,男方曾经带着婚外异性前往某商场消费。顺着这个线索,女方很快收集到了如下一些证据:
一、与行车记录仪中所显示时间(当天下午三点到五点)相同,前夫载着一名女性前往某商场的视频。其中可见二人从商场回到车上时,女性手中提着某品牌首饰的购物袋。
二、上述女性于事发当晚在微信朋友圈内晒出的与上述购物袋所显示品牌相同的一款贵重首饰。根据查询,该款首饰在商场的售价为四万余元。
三、前夫于当天同一时间在该商场刷卡消费记录,其金额与上述首饰售价相同。
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无论是其前夫,还是本案的被告均坚决否认。与此同时,上述三个证据无论单独拿出哪一个,都很难和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关联到一起。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当把这三个证据结合到一起来分析时,我们很容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断出这样一件事: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日为婚外异性在某商场花费4万余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件首饰。
基于上述推断,结合男方与被告均没有提出正当的理由或者动机,我们便可以做出一个结论,即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贵重首饰并非法赠予给他人的行为损害了本案原告的合法财产权。
既然如此,鉴于被告否认曾收到该首饰,法院便判令被告返还折价款4万余元。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婚姻家庭类的案件中,如果能够收集到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当然最好。如果没有,也不要灰心,不妨多收集一些可以关联到一起的间接证据,从而组成一个证明力强大的“证据链条”,这样做同样可以赢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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