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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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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离婚律师之所以今天要谈这个问题,乃是最近有一位读者发表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非理性留言。与此同时,考虑到建立这个离婚律师网站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普及一些简单的婚姻法律,让这个社会更加和谐做点微不足道的贡献。
这位读者是看了本律师曾经写过的一篇有关离婚赔偿的文章后发出了如下的评论——“对于男方来说,婚内出轨生了孩子,既(原文字)使没有犯重婚罪,也不能开脱!欺骗两个女人,就是破坏分裂家庭,罪大恶极,比犯重婚罪还严重,最少判刑十年!不能鼓励这个不良风气蔓延!否则私生孩子越来越多,冲击影响到合法健康生的孩子和家庭健康安稳成长!”
对于这位读者的留言,本离婚律师曾经简要地回复,大意是:感觉你对法律不太了解,多学习一些法律后再做评论不迟。然而,今天这位读者再次将其上述说法写在了评论区。为此,本律师略微详细一点,有针对性地谈谈。
首先,想必这位读者很想尝试以自己的道德标准代替法律去惩罚出轨者。然而,法律是唯一的,道德标准则要因人而异。毫不夸张地说:全中国人口有十几亿人,道德标准就有十几亿个。
这话不是危言耸听,举个例子:在“安乐死”的问题上。虽然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是禁止的,但是在民间很多人是支持“安乐死”的,他们乃是从病人需要忍受极大痛苦,帮助他们解脱痛苦的角度考虑的。而反对者则认为人的生命具有更高价值,无论如何不能剥夺一个没有罪大恶极,甚至是无辜者的生命。这两方的观点都有其各自背后道德标准的支持。但是从法律上讲,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在中国实施“安乐死”是违法的。
还有一个更容易理解的例子:中国古代社会允许“一个妻子,多个妾”的存在。古人认为这是合理且合法的。并且无论妻或妾都有可能会生育下各自的孩子。按照这位读者的认识,中国的祖先们想必应该都是罪大恶极的?这个结论明显是荒谬的。原因何在?乃是不仅因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现在不同,更是因为古人的道德标准也与现代人不同。这么说是不是就容易理解本律师所说的道德标准因人而异了呢?
既然道德标准因人而异,那么法官也是人,难不成要让法官完全运用各自的道德标准去判案吗?这当然也是不行的。假设这位读者是法官,让其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去判决男方出轨与小三生子的问题。那么其就会判决男方服刑十年。以此来遏制私生孩子越来越多,冲击影响到合法健康生的孩子和家庭健康安稳成长。那么,这位读者是否想到:把男方抓起来判刑十年往往会让家庭收入显著减少,这个结果必然会“冲击影响家庭健康安稳成长”。与此同时,不仅是私生孩子,而且“合法健康”生的孩子将在十年里失去来自于父亲的养育、关爱,而这也会“冲击影响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由此可见,按照这位读者的道德标准把男方抓起来,判刑十年的做法所带来的后果将是真正灾难性的。而这个灾难不仅是男方的,更是男方的家庭和他的所有的孩子的!另外,这位读者提到过“合法健康生的孩子”,难不成私生孩子是非法且不健康的?今天时间短暂,没功夫深入讨论这位读者的道德标准到底是个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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