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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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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夫妻双方有时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他人。比如最为常见的是赠与给孩子。然而,当事人对于此类赠与房产的条款往往会后悔。由此发生的纠纷便有很多。比如如下案件。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由于双方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存在分歧且僵持不下。于是女方提出不如把房屋赠给孩子。男方最终接受。
然而,离婚后男方却迟迟不肯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最终,女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男方的理由是:自己本来不愿意将房屋过户给孩子,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女方以不离婚相要挟,导致自己被迫放弃房产。
对于男方的上述答辩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的。原因在于: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综合协商而达成一揽子协议,所以离婚协议具有整体性。赠与房屋的背后可能涉及到子女抚养,情感补偿,财产价值交换等多种因素与之牵涉。本案中,双方将房屋赠与给孩子的原因,乃是因为房屋在双方之间分割难以达成一致。而孩子获得房屋不仅可以解决二人的分歧,也可以为孩子的成长做出一些安排。该赠与行为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另外,如果允许男方任意撤销赠与是不符合共有财产的处分原则的。既然涉案房屋原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处分该房屋应取得双方的合意。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经就此问题达成了一致,任何一方在缺乏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反悔都是对该合意的一种破坏,违背诚信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有效,房屋归孩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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