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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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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谈离婚财产的话,那么夫妻共同债务也应该属于其中的一项。为此,在有些离婚案件中变出现了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负债,而在离婚时要求双方共同分担的情况。
鉴于目前法律规定并非将全部一方私自所负债务均视为个人债务,而是还要考虑该债务是否为家庭生活所负担这个因素。所以,法官们往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形成用来判断这个问题的几个标准。由于该标准并非法律所明确规定,因此,本离婚律师根据多年来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总结如下。
一、数额标准。该标准要与当事人的家庭经济条件相匹配。对于北京地区的普通工薪家庭来说,如果当事人一方私下借债且单笔债务数额超过20万元的话,往往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
二、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应该围绕夫妻双方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开支事项,如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三、举债发生时间。如果举债发生在夫妻分居,甚至是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紧张之际的,法官往往会更加严格地审查相关证据以排除当事人私下恶意举债。
四、借贷双方约定了高额利息,与日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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