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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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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本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处分。尤其是一些重要财产的处分,除非基于重大、紧急的事由,法律要求处分人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婚姻案件的经验来看,十有八九的当事人都存在着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往往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自然会引发另一方的反对,进而提出退赔要求。接下来,本律师分别就不同种类的财产的私自处分行为的应对做个简单的说明。
一、私自处分房产的行为。此类行为通常发生在房屋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当然,本律师也遇到过虽然房屋被登记在双方名下,而一方伪造授权文件,甚至找替身从而将房屋出售掉的情况。对此,作为受损害的另一方应该首先收集证据来证明对方私自处分的存在。对此,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查询房屋的登记备案情况。由此取得最基本的证据。此后,当事人还应该根据从其它方面收集来的证据判断房屋买受人是否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则应该在婚姻案件中向配偶方主张赔偿;如果买受人并非善意第三人,而是与配偶恶意串通从而实现房屋的买卖。那么,当事人便可以另案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索回房屋。
二、私自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针对此行为最基本的应对方法便是查询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流水。对于流水当中大额且去向存疑的资金应该要求对方进行合理性解释。如果对方无法进行合理性解释,则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退赔这些资金,从而挽回损失。
三、与他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行为。伪造债务其实是一种变相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毕竟对外欠债要承担偿还责任。尤其是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标准的,更是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这便会给配偶方造成损失。针对此类行为,最好的应对之策就是要求对方进行欠债合理性说明。如果这些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欠债的一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伪造债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受害方有权据此收集证据,实施正确的反驳,从未挽回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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