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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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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当事人除了争夺所有权外,有时还会为离婚后到底该由谁来居住而发生争议。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的居住权与所有权并不矛盾。因此,这个问题是可以一并解决的。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办理的一个婚姻案件作为例子。
男方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其与女方婚后一直居住于此,并生育一个男孩。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女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考虑到以后要独自带着孩子生活,而自己的经济能力有限,于是希望离婚后能够在上述房屋中居住几年,直到孩子高中毕业。对于女方的要求,男方坚决不答应。原因在于他认为:如果夫妻离婚后谁继续居住在房产中,则该房产的所有权便归该方所有,另一方视为放弃。
对于男方的上述认识,本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观点是找出任何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的,更何况该房屋乃是男方婚前购买,虽然婚后涉及到夫妻共同还贷,但是仍然不能改变房屋乃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的事实。只不过男方要在离婚时就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升值部分向女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而已。为了促成双方尽快解决问题,身为女方诉讼代理人的本婚姻律师多次找到男方。一方面是为了谈判,另一方面也需要给男方普法。终于,男方想明白了这个问题并接受了女方在离婚后带着孩子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孩子高中毕业为止。
既然双方已就全部离婚问题达成了一致,法院自然很快做出了离婚调解书,二人顺利离婚。
对于上述离婚案件中有关房屋居住权的问题,本律师认为额外强调的一点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女方只享有居住权,而不能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而谋利。否则女方将违反双方的约定,届时男方有权随时收回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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