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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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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位身在海外且面临离婚纠纷的男士向本律师咨询了有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这位男士及其妻子均为中国籍。男方在美国,女方则在国内。女方目前已经向中国某地法院发起了涉外离婚诉讼并请求房产。
在该离婚官司当中总共涉及到四处房产。一套位于美国,三套位于中国。而在这三套位于中国的房产当中,价值最大的一套是男方婚前个人出资所购买,其余两套则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
由于中国法院通常不会处理海外房产,需要当事人单独向房屋所在国法院起诉解决。另外,双方婚后所购买的那两套位于中国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起来并不复杂。因此,本离婚律师将着重分析那套男方婚前独自购买、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让我们来看一看中国法院到底应该如何解决该问题。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亲笔书写了一份“房产协议”。在该协议中,男方写道:“为了夫妻关系和睦,男方自愿将位于某某位置的房产(男方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产权的50%给予妻子某某(女方),立此为据,永不后悔。”然而,由于男方长期在国外,尚未对该房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正是上述协议,导致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发生了极大的争议。
女方认为:既然男方写下字据,双方在离婚时便应照此执行,自己有权获得该房产所有权的一半。而男方则认为:自己写下该字据的初衷是为了和睦夫妻关系。现在双方结婚仅5年便闹到了离婚的地步。如果让女方分走本属于自己所有房产的一半将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故不同意女方的该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争议,应该如何解决呢?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分得该房屋份额的机会是非常小的。男方大概率会保全这份原本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原因在于:男方虽然写有字据,但是该行为并不属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而是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既然是夫妻之间的赠与,那么就应该按照相关赠与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应该适用民法典中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而在赠与的法律规定当中,有两项重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男方虽然承诺将婚前个人房产的一半赠与给女方,但是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且该赠与并非是依法不可撤销的赠与类型。现男方反悔,故法律应该允许男方行使撤销权,撤回其对女方的房产赠与。由此可见,只要男方坚持,女方将很难获得该房产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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