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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购房出资数额不同而否定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

已有 311 次阅读2024-1-16 10:45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能否以购房出资数额不同而否定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_图1-1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是在结婚前共同购买婚房,然后再登记结婚的。为了以防万一,双方还会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确定双方对于房屋的权利义务。然而,这种购房方式往往会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双方的出资往往不一样多,而协议中又经常约定为双方平等享有房屋的权利。这就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埋下了发生争议的种子。比如下面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婚前协商一致打算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为此,男方出资210万元,女方出资了90万元。与此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内容大致是: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婚后一方出轨,则房屋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如果由于其它正常矛盾而分手,则房屋要平分。

婚后仅三年,双方便因为性格与家庭琐事而频繁争吵,并分居。直至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平分房屋。

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男方认为自己在购房时的出资是大头,且全都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女方只支付了少部分的房款。协议约定房屋属于双方共有与事实不符。如果平分将严重损害其合法财产权,这种结果是不公平的。

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本离婚律师认为: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因处出轨外的其它“正常矛盾”而分手,则房产要平分。男方虽然主张该协议无效,但是其没有证据证明该婚前财产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因此该房产理应按照财产协议处理。

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平分了该房屋。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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