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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所签房屋协议在离婚时理应作为分割依据

已有 339 次阅读2024-1-12 21:25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夫妻婚内所签房屋协议在离婚时理应作为分割依据_图1-1所谓协议乃是当事人双方公平协商并达成一致,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由双方共同遵守的约定。具体到离婚案件当中,此类协议十分常见,比如最为基本的离婚协议,再比如财产协议,房产所有权协议等。对于这些协议由于都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并约定的,所以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该本着诚信的精神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都会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当事人却缺乏诚信,总是想尽一切办法去否定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而无论其理由是否成立。比如在下面这个牵涉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婚姻案件中,男方便寻找了一系列荒唐的理由而拒绝履行房屋所有权协议。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期间为了厘清各自父母与这个小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二人经过协商而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做出了约定为:“房屋所有权归男方,女方放弃所有权。男方需在五年内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虽然双方达成了协议,但是五年期满男方并未履行,加之期间男方在与其父母的经济往来中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婆媳矛盾彻底激化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既然婚姻关系即将结束,分割夫妻共同财,并维护好委托人的权益自然是本离婚律师应尽的责任。为此,在确定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环节上,本律师以双方当年所达成的协议为依据,要求男方立即支付房屋折价款。

对于我方的诉求,男方所提出的抗辩理由竟是:首先,女方常年在本案中的房屋内居住而未支付任何补偿给男方,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即使由二人平摊后,女方仍欠男方房屋居住使用费20万元;2、自从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的父母帮忙照看。他们的职责相当于保姆。按照市场标准,二人共欠男方父母保姆费42万元。平摊后女方欠男方21万元。上述二项合计后,女方欠男方41万元。与房屋折价款相抵后,男方只应向女方支付79万元。

对于男方的上述理由,本律师认为不仅缺乏法律依据,甚至是荒唐的。原因在于:

首先,虽然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男方,但是并不存在女方向男方承租涉案房屋的事实。双方从未达成此类协议。因此,男方所称房屋租金补偿问题纯属无稽之谈。打个比方:孩子从小生活在父母的房屋中,长大后法律还要求孩子向父母支付房租不成?岂有此理!

其次,虽然男方的父母帮忙照顾孩子,但是老两口与小两口之间并未达成家政服务合同。也就是说老两口的照看孩子的行为是无偿的。退一步讲,假设该行为不是无偿的,也应该由男方的父母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无论如何也轮不到男方向女方索要“保姆费”。由此可见,男方搜肠刮肚所找出的理由都是牵强附会,根本不可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支付全部房屋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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