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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受赠对方个人房产在离婚时为什么还会失去?

已有 413 次阅读2024-1-8 16:28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婚后受赠对方个人房产在离婚时为什么还会失去?_图1-1很多人都认为受赠所得财物便永远都是自己的了。然而,夫妻之间的赠与并非如此。比如如下这个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案件。

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第三个月时,男方为了维持婚姻的稳定,增进夫妻感情而将该房屋全部赠与给了女方。为此,双方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半年后,由于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开始分居。再后来,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眼看婚姻即将结束,而上述房产又归了女方,男方自然不甘心。于是委托本离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而本律师最主要的工作是想办法帮助男方把房子“要回来”或者至少能就此要些补偿。

对于上述问题,本律师认为夫妻之间的赠予往往是以增进夫妻感情,维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就像本案,男女双方从相识到结婚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双方相互了解程度本就有限。为了维护婚姻关系,增进双方的感情,男方这才将自己最重要的个人财产——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全部赠给了女方。然而,事与愿违,男方在付出了房产作为代价后并没有换来稳定的婚姻生活,与之相反,女方则得到房屋后没多久便与男方分居,并且很快又发起了离婚诉讼。由此可见,男方的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这个条件便是要和女方持久稳定地维持婚姻关系。然而,男方作为赠与人,其并没有达成赠予目的。因此,男方应该依法享有撤销权。

虽然女方想尽办法想要在离婚时保住该房屋,但是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男方有权撤销房产赠予。最终,男方拿回了该房屋。

需要说明的是,在该案中男方之所以可以拿回房屋。换句话说就是女方受赠所得的房屋在离婚时又失去的一个重要原因乃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以及女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后没多久便发起了离婚诉讼。该事实足以说明男方的赠与目的根本就没实现。如果女方在受赠房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又维持了很多年才离婚,则该房屋大概率会在离婚时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法撤销赠予。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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