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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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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本律师处理过非常多的案件。其中有一类较为特殊的情况,即男女双方婚前共同购房,然后再登记结婚。鉴于尚未登记结婚,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此情况下,男女双方在购房前往往会签订一份协议。对于这种房产,如果双方婚后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法院会如何分割呢?恰好,本离婚律师昨天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关于此问题的咨询。
男女双方为了结婚而打算购买一套房屋。双方为此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男方出资四百万,女方出资一百万,剩余房款由双方平摊。所购房屋为共同财产。”此后双方如约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再后来,双方登记结婚。他们的婚姻持续了五年,现在面临夫妻感情破裂,即将离婚。然而,双方为了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却争执不下。男方认为自己实际出资为415万,女方出资为115万。该房屋应该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对此,女方并不认同,理由则是: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但是双方乃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所购买,并且已经实际登记结婚,所以协议中所成房屋是共同财产的本意应该是共同共有。既然是共同共有,那么房屋应该在离婚时平分。
对于上述争议,本婚姻律师认为男方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的主张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购房时所签订的协议中有关共有种类约定不明确,故应该推定为按份共有。
对于本律师所援引的法律和解释也许有些读者会有质疑——上述法条中不是说了“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这个例外情况了吗?对此,本律师认为这个例外情况指的是各共有人获得共有财产时便具有家庭关系,而非先获得共有财产,而非嗣后再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因为物权从当事人获得时起便已经确定,不会因为建立婚姻关系而自动发生变化。
综上,既然男女双方在购房时尚未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加之双方对于共有的种类约定不明,故双方应该按照出资比例而按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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