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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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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有很多时候都会牵涉到父母曾经出资帮助购房的情况。对于这个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都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来解决的。
根据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父母出全款为自己购房,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在民法典实施前,法官在分割离婚房产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然而,自从2021年1月民法典生效后,上述情况发生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1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有。”由此可见,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后会认为上述情况下的父母出资购房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由此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在民法典实施前,已经购买房屋,但是夫妻双方在民法典实施后闹离婚的,该房屋应该如何处理?是按照已经被废止的法律仍然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按照现行法律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这可不是一个小事情,毕竟房屋往往是普通人家的最大宗财产。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即使夫妻双方在民法典实施后闹离婚,此类房屋仍然应该按照之前已经被废止的法律来解决。举个例子:
2017年男女双方登记结婚,2019年男方的父母出全款300万帮助子女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了男方个人名下。在当时,男方的父母是因为得知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只要这样做,则该房屋只归自己的儿子个人所有。万一将来小两口闹离婚,儿媳妇也分不走该房屋。这样做既解决了儿子、儿媳的居住问题,又能防止积攒了一辈子的钱不至于“打水漂”。然而,随着旧法律被废止,民法典开始实施,情况发生了变化。儿媳妇开始闹离婚,并要求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来分割上述房屋。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处理。所谓法不溯及既往是指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本案中,男方父母是在对于旧法规定确信的基础上方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因此,不能因为旧法被废止,而新法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而导致男方父母当初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目的无法实现。这将是对国家法律公信力的重大伤害。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其第一条便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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