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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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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有些房屋虽然当事人正在居住,但是由于情况特殊而不具备分割的条件。此时,当事人可以隔绝法律的规定转而主张居住权。即便如此,仍有一些房屋甚至连被主张居住权的条件都不具备。对于此类房屋,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本离婚律师以最近处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来给大家说说。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女方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居住在女方部队分配的一套两居室内。后双方又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五环附近的三居室。然而,因为三居室所在位置交通不便,故被双方闲置。后来,女方复员。一年前,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男方搬到了那套位于五环的三居室,女方与孩子则继续在两居室内居住。终于,男方委托律师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上述两套房屋。为此,男方还申请法院向部队营房处调取当年分配的那套两居室的相关档案,但是被营房处拒绝。由于男方承担该举证责任,故应视为男方举证不能。
对于双方后来所购买的那套三居室,本婚姻律师认为对其进行分割是没有问题的。毕竟该房屋是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并办理了房产证。而对于男方要求分割那套由部队分配的两居室的要求,本律师却是不能认同的。理由则是:该房屋并非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其所有权属于部队。即使这么说也只是一种推论,毕竟在该案中没有证据来证明该房屋的实际情况。比如所有权人是谁?男女双方是否可以合法地在此居住?目前唯一能够确定的事情是:女方与孩子正在该房屋内居住,仅此而已。
既然该房屋的状态不明,而男方又想请求房屋所有权,法院自然是难以满足其要求的。于是,这位男士转而请求分割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对此要求,法官略有迟疑。而在本律师看来,无论是请求分割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前提条件都是要根据男方的举证,由法院查明该房屋的实际情况后才能解决。本案中,该房屋情况不明,虽然女方目前居住于此,但不能就此便认定其有合法的居住权,进而在无法分割所有权时退而求其次,分割使用权。
最终,一审法官驳回了男方对于该房屋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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