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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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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看到了某法院所发表的一个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相关的婚姻案例。由于对其裁判观点并不认同,故打算拿来和大家一起分析。
先来介绍一下案情。男方婚前独自贷款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男方与妻子共同偿还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再后来,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将上述房屋判归其个人所有。
对于上述案情,负责审判的法官是这样分析的。首先,其将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协议分为二种——夫妻财产协议与赠予协议。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又将夫妻财产协议按照婚前或婚后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约定状态的不同分为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及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三种。而对于一方将完全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所有归给对方的约定其认为并非是夫妻财产协议,而是赠予协议。根据与赠予有关的法律规定,除非是经过公证或者法定不可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外,其它赠予约定在实际完成赠予前是可以撤销的。与此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并非赠予,故任何一方不享有如出赠人般的撤销权。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协议一旦达成,便不得撤销。
对于法官上述法律观点,本离婚律师是完全认同的。然而,接下来关于本案中名称为《夫妻财产协议》的这份文件到底应该是一份真正的夫妻财产协议,还是实质上是赠予协议的分析,本律师便不能苟同了。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男方认为是赠予协议,因为未履行过户手续,故自己享有撤销权;而女方则坚称这是一份货真价实的夫妻财产协议。看来双方都抓住了该案的关键事实,就看法官如何定性了。
不幸的是,这位法官认为该协议就是一份名副其实的夫妻财产协议。而其给出的理由是非常牵强或者说是似是而非的。该法院给出的案例原文只是简单的一句话:“本案中,房产首付款虽由男方支付,且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因与女方登记结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还贷,故房产并非男方一方个人财产,不符合夫妻之间财产赠予情形,应当适用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
为何说上述法官给出的理由似是而非呢?关键在于其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婚前个人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便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本律师看来,这位法官不是不想给出这个问题的解释,而是其无法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
接下来,本婚姻律师该开始反驳上述法官的观点了。
这其实是一个有关物权与债权的认识问题。具体到该案来说就是房屋贷款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男方婚前打算独自买房,也就是他想通过买卖的方式获得房产物权。由于其经济能力不足,故需要向银行贷款。也就是借钱去交给卖房者。当卖房者收到了首付款加银行提供给男方的全部贷款后,也就是全部房屋价款已收到后,卖房人将房屋过户给了男方,男方获得了房屋物权。从此刻开始,男方便是该房屋全部物权的所有人,且是独自所有,与他人无关。与此同时,这位男方承担起了一份债务,因为他欠银行的钱了。对于银行来说,这就是债权。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后,乃是在用共同财产偿还欠银行的债务,与房屋物权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怎么能因为女方帮助其偿还欠债就直接获得了房屋物权呢?这是毫无法律逻辑的!我觉得法官对这个道理是心知肚明的,因此,其才难以找出充分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婚前个人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便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其真的写出个理由,也无异于自欺欺人,睁眼说瞎话。
综上,该案所涉文件实为赠予协议,因为直到离婚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赠与未完成,故男方享有撤销权。而审理该案的法官因为定性错误,导致其判决结果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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