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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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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好处是方便快捷,避免矛盾突出;其坏处则是当事人有可能在离婚后反悔而拒绝履行,尤其是涉及价值较大的离婚房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首先向法院发起诉讼,经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后,再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如果对方名下只有一套房屋的话,法院还会强制执行吗?让我们来看如下这个案例: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对于离婚房产问题,除了男方婚前有一套个人所有的房屋仍归男方个人所有外,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另外一套房屋归男方所有,而男方则需在离婚后三年就该房屋支付150万元的折价款。然而,三年后男方虽然已经再婚,却拒绝支付房屋折价款。该案经法院判决后,认定男方违约,限期其履行义务。虽然如此,男方仍然拒绝履行,于是女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调查后才发现:就在判决刚生效后不久,男方竟把该房屋出售并转移了卖房款。现在男方以自己身无分文,自己名下只有一套房屋还要居住做要挟,希望女方能将补偿数额降至50万元。
对于上述女方所面临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并不难解决,因为法院仍然可以执行上述房屋。对其进行查封,甚至拍卖以获得补偿价款。
本律师作此判断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法律规定,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它房屋的,其唯一住房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律师代理了该强制执行案件,申请法院查封了男方名下的唯一房屋。就在准备拍卖之际,男方主动履行了支付房屋补偿款的义务,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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