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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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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刚刚办完离婚手续的女士有关房产问题的咨询。这位女士是通过法院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方式而离婚的。
先来介绍一下案情: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六岁。男方名下有一套个人所有的房产。由于双方在夫妻生活、生活习惯,还是孩子教育等方面均存在矛盾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由于双方无法就包括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在内的诸多问题达成一致,故男方起诉离婚。经过法庭调解,现该案以调解离婚的方式结束。根据离婚协议第四、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是:“四、原告(男方)在婚生子XXX成年时将位于XXX的房产(注:上文所提男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变更登记至孩子的名下,过户税费由原、被告分担。原告(男方)在孩子成年前不得处分该房产;五、如果原告(男方)届时不按本协议第四项的规定履行过户义务,则应支付孩子补偿款,补偿标准按该房屋在孩子成年时的价值确定。”
看了上述条款后,本离婚律师凭直觉的反应是——肯定有漏洞。稍一琢磨后发现:如果男方硬是违反第四项的约定,在孩子成年之前,比如下周便将房子出售、赠予,甚至是抵债给其他人了该怎么办?根据上述协议的规定孩子的确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补偿款,但是第五项已经明确规定,法院要根据孩子成年时(十二年之后)该房屋的价值来裁判男方应该具体支付多少补偿款,而这个价值法院又如何能够提前就知道呢?由此可见,如果男方在孩子成年之前便把房子处理掉之后,孩子只能等到成年之后再起诉男方。而这又可能存在另外一个潜在的风险,那就是——万一届时该房屋已经不复存在了呢?这又该让法院如何去确定价值呢?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从该离婚案件所达成的约定来看,无论是法官,还是女方及其代理律师均缺乏严谨的思考,这便会给男方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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