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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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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士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咨询。
这位女士与男方虽然结婚已经十年,但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早在八年前便开始分居。他们婚后共同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三环的房产,目前价值一千余万元。由于男方无业无固定收入,而女方的收入较高,所以贷款始终由女方负责偿还。现在,女方终于决定要与男方离婚。于是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
由于双方最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便是上述房屋,所以咨询的重点也围绕该房屋展开。按照这位女士的想法——多年来的还贷都是由自己负担,男方毫无贡献。不仅如此,男方还长期在该房屋内居住,可谓占尽了便宜。那么,自己理应在离婚时可以在房屋分割问题上多得补偿。至少要让男方补偿给自己已经偿还房贷的一半才算公平。
对于这位女士的上述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原因在于:女方还贷的资金来源于其婚后收入,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换个角度想——夫妻之间基本上没有收入完全一样的。必然是一方多,另一方少。然而并不能因此就认为收入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以多分财产。在该案中法律上会认为:女方在分居期间将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房贷,而绝对不会认为:女方在分居期间将一部分个人财产用于偿还房贷。
既然法律上认为女方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在分割时仍应该会以平分为基本标准。与此同时,法律上会考虑其是女性并要抚养孩子的情况,而对其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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