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
有些财产不一定会在离婚时被分割。甚至有的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尚不存在,直到离婚后才被一方获得。然而,这种财产又或多或少地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于是,有些比较认真的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取得了此类收入后便找到本律师希望帮助其向对方索要。的确,有些当事人的这类收入还是非常丰厚的,如果不索要将是一个很大的损失。那么,法律会支持当事人索要这笔钱吗?对此,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做个说明。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于某年协议离婚。对于离婚财产,双方约定划分了手头现有房屋,车辆等财产。然而,男方名下还有一笔五年期的大额存款被遗忘分割。
直到存款到期后,女方才想起了此事。于是,向男方提出分割要求,男方虽然同意分割存款本金,但是反对分割所得的五万余元的利息。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对于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需要首先界定利息收入的性质。
根据法律的规定,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其产生的依据是则是存款本金。而本案中的存款本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疑。
然而,男方反对的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利息是在双方离婚后才取得的,因此是其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
对于男方的上述理由,本婚姻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原因在于既然本金在双方离婚后仍是二人的共同财产。那么,对于基于该项财产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当然也应归双方共有。举个不恰当的例子:甲乙二人共同出资并以甲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结束后,甲将乙的出资退给了乙,自己则以投资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因此要将其余出资和全部盈利据为己有。甲的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最终,在本律师的交涉下,男方认识到了自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而女方则成功要回了属于自己的本金及利息。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