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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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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割离婚财产时,除了夫妻共同财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解决,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最简单标准是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合意决定,或者事后得到一方的追认。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向债权人借款,甚至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再比如,一方独自借债,事后配偶表示同意等等,这些情况无疑都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然而,生活是复杂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虽然一方对外借债且缺乏夫妻双方的合意,但是也依然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其中比较常见的是“一方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的情形。
读到此处,也许有些人会想:既然如此,岂不一方只要打着为了婚姻家庭生活的幌子便可以随意借债,并最终把对方拉进来共同承担偿债责任了吗?这么做当然是不行的,毕竟法律有一套认定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的标准。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些标准有如下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否为家庭生活所必须,而非以此作为一方借债用以挥霍的借口。比如张三夫妇均是普通工薪。张三背着配偶借款10万元后独自或者带着“小三”出国旅游。此类借贷与其普通工薪水平来比,不可谓不挥霍。然而,如果张三借得此款后带着配偶出国旅游则属于开销于家庭生活。由此可见,是否构成挥霍,有时候不在于数额,也不在于开销的项目,而在于和你共同开销的人是谁。扯远了,咱们回过头来再说生活所必须。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二人一致同意,则即使二人皆是普通工薪,而所借来的10万元旅游费可以视为在他们的观念里属于生活必须。
二、虽然当事人宣称的用途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其是否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张三与其配偶感情不和,于是决定分居。一段时间之后,张三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宣称其在分居期间只能租房居住,为了交房租而欠朋友李四6万元。对于该案,我们不仅应该要求张三提供租房合同,租金交纳记录以及其与李四之间建立借贷关系的凭据等,还应该审查张三所租住的房屋是否超过其居住所需,甚至租房之事是否属实。
比如,本婚姻律师曾经在代理一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对方拿出其与朋友所签租房合同,声称自从分居后,自己便租住在朋友空置的一套房屋内,至今尚拖欠应付给朋友的租金8万余元。该房屋为120余平米的三居室,租金属于市场价格。对此,本律师提出质疑:首先,对方分居后只需解决其一个人的住处,按理说租个一居室居住足以,何必租三居室?其次,如果说承租该房屋的原因乃是房屋主人是其朋友,出于友情,那么租金却一点儿也不比市场价格低,友情又何在?鉴于我方早已了解到对方在分居后一直住在自己父母家,为此,本律师基于上述合理怀疑而要求调取该三居室最近一年来的水电消耗情况。由于该房屋长期被房主空置,所以自然没有什么水电消耗。眼看本律师抓住了要害,对方慌了神,急忙要求撤回该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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