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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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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咨询。这个问题出自于一份前年的一审离婚判决书。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情。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双方却为一套婚后购买的房屋的分割问题而争执不休。女方主张该房屋为其父母出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其一个人的名下,所以该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男方则认为:该房屋的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后,并且购房款为330万元。而女方只能拿出了其父母出资的280万元,其余50万元应该是夫妻共同出资。所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自己也有权参与分割。
对于上述问题,法官在离婚判决里的原话是这样的:“XX房屋系由原告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原告名下,根据被告庭审陈述,虽然考虑了被告的因素但最终仍然落在原告一人明显,由此确定原告父母出全款给自己女儿购买房屋,该房屋属于原告个人所有财产。但关于被告贡献部分,现被告系为计算原告证据中父母出资的差价,并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今后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由此,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并没有分割上述房屋,而是直接将该房屋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上述判决,本离婚律师认为存在明显的错误——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理由如下:
一、法官以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购房出资也有贡献为由而将全部购房出资认定为来自于女方父母。然而,男方虽然没有提交自己出资或者夫妻共同出资的证据,但是男方提供了一个简单的计算公式:房屋购买价减去女方父母的出资尚有50余万元的差价。虽然男方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该差价的来源,但是至少能够证明一点——该房屋并非由女方父母出全款购买。同时,一个人买东西,并且得到了这个东西,自然首先要被推定为这个东西乃是该人出资购买。此乃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男方不仅运用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而且也是在用一个已知事实来推定出另外一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个事实是无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由此可见,这位法官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无视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方才在离婚判决中说出了那段明显自相矛盾的话。
二、该案起诉前民法典已经实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该规定已经推翻了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同一情况的规定。而这位法官仍然在按照已经失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断案,将此情况下的所购房屋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更何况购房款并全部非来源于女方的父母。
一审判决中出现了如此明显的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这位男士本应该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纠正。然而,这位男士竟然没有上诉,导致判决已经生效。看来除了申请再审,这位男士已经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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