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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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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房子除了是居住的必需品外,还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最大的一个,尤其是前些年,其明显还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正因为如此,夫妻感情破裂时,双方争夺最激烈的也是房产。
虽然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实际案件却千差万别,有时并非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做出裁判,法官们往往要结合丰富的生活经验以及个人对于法律、正义的理解去断案。比如如下这个与离婚房产相关的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前,男方承租了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平房,并在结婚后变更为女方继续承租。此外,双方婚后还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位于大兴区的房屋。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已经有一年的时间。现在,男方独自住在大兴区的房产中并禁止女方进入。与此同时,其又以自己是西城区平房的原始承租人为由,而要求在离婚时“拿回”自己对于上述平房的承租权。
对于男方的行为,女方难以应对,于是聘请本离婚律师为其想办法。
对于该案,本婚姻律师认为:女方对于上述两套房屋均拥有权利,并可以请求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将承租公房判归自己继续居住,并让男方就其目前居住的商品房给予自己一半价值的补偿。而男方那种分居后先独占一套商品房,再以自己是另一套公房承租人为由而意图在离婚时将女方完全排除在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之外的打算是不可能得逞的。这是因为:独自占据,禁止女方居住并不意味着该商品房便成为了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承租公房,则要看离婚后谁继续居住更加合理。本案中,女方在双方分居后一直在承租公房内居住便是一个很好的获得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的理由。
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男方不仅失去了对于公房的承租居住权,而且还要向女方补偿一大笔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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