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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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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需要结合房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房屋登记情况,再比如所有权是如何取得的等。比如以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前,男方曾经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由于男方出轨被发现,为了挽救婚姻,男方表示要将该房屋变更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于是双方共同签署了一份经过公证的协议后又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的相关的手续。房屋的所有权状况由男方独自所有变为男女双方各百分之五十。
现在,由于男方再次出轨,女方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上述房屋。为了争取更多的离婚财产,这位男士找到了本离婚律师,希望为其争取到房屋的绝大部分。
男方之所以认为自己能争取到绝大部分的理由是:房屋原本就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女方对于房屋毫无贡献。
对于男方的上述观点,本婚姻律师认为既然男方同意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双方共有,女方也同意,甚至为此还签订了协议并进行公证。与此同时,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故属于有效的协议,男方自然不应该反悔。其现在以女方对于房屋没有任何贡献为由而申请对双方的协议加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做法无疑是违反了意思自治与诚信原则的。
话虽如此,在一些离婚案件中,法官为了警示那些假借婚姻之名,实为不劳而获的人,往往会在处理此类问题上运用另外一个法律原则——公平原则。法官可以针对具体的案情,运用该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加以调整。
至于上述案例,本律师认为:男方有过错、女方并非假借婚姻之名不劳而获,所以男方是否能够多分房产真的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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