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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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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夫妻感情问题,造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下里借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情况的存在。面对这种情况,作为配偶自然有权利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在离婚官司中解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时,可以请求法院对离婚的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另案起诉被借名者,请求返还房屋或者购房款。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起诉被借名者,自己应该主张要求返还房屋还是购房款呢?
对于上面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比较复杂的,而原告往往受限于具体的案情而无法选择。
男女双方结婚已经二十余年。男方是某私营企业主,平时掌管着很大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男方出轨,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发现男方曾经私下出资500余万元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了其弟弟的名下。为了彻底解决问题,女方选择暂时撤回了离婚起诉,转而以男方的弟弟为被告,打算先解决房产问题。在确定要房还是要房款的问题上,这位女士犯了犹豫——目前的房价正在下降,已经低于当初的购买价格。而要选择要回购房款的话,本案是借名买房,所以房屋的真正主人应该是自己与男方。怎么能不要房屋,而向被借名人索要购房款呢?为了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女方便找到了本婚姻律师进行咨询。
了解了详细的情况后,本律师认为这位女士根本无权进行选择,其只能索要购房款。原因在于:根据北京市的房屋限购政策,只有男方的弟弟有资格在北京购房,而男方及这位女士均不具有此资格。虽然从法理上来说,借名买房是一种委托关系,实际出资购买人才应该是房屋的所有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为了维护房地产限购政策,而通常判决房屋仍归被借名者所有,并由被借名者向实际购买人返还购房款。这实际上是法律对政策所做的一种妥协。至于实践中这么做是否合法,并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本律师只是想将实际处理方式告诉大家。因此,这位女士只能请求法院判令男方的弟弟向她和男方返还全部购房款。
通过上述分析,我相信大家都会明白另外一种情况的解决方式了。那就是:假设该案中的所有当事人均有购房资格的话,这位女士只能请求法院判令男方的弟弟向他们返还房屋,而不能请求返还购房款。
以上分析只是针对法院判决,至于经法院主持的调解的情况并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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