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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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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然而,本律师曾经遇到一个男方对外借债用于投资,却仍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这是为什么呢?今天,本离婚律师就为大家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甲男与乙女原本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向其同事兼好友丙多次借款用于教培行业的投资。这些借款累计达到了170万元。由于投资亏损,导致甲男无力偿还债务。后在丙的催促下书写借条一张。内容大致为:“甲男借款170万元用于投资某教培公司,承诺于一年内还清。”此后不久,丙偶然得知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当面询问甲男后得知,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甲男已经将全部重大财产——房子和车子给了前妻,自己现在则是一文不名。
丙认为这分明就是甲男与乙女夫妻二人合谋在逃避欠自己的借款。于是丙将甲男与乙女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
作为丙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起先认为此类债务属于甲男的个人债务,乙女无义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因就在于该案的案情符合前述的法律规定——巨款17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投资者仅是甲男且无证据证明乙女事先知情并同意。然而,当本律师经过一番证据审查后发现了一个关键情节——丙的数次借款均是转账到了乙女的银行账户下并从该账户直接转账用于投资。由此便有了一种可能性,即该投资行为是甲男与乙女共同行动,或者至少是乙女对于甲男借债投资行为知情且同意,否则甲男如何能使用乙女的银行账户对外借债呢?而根据法律的另一个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意义在于:立法者认为只要夫妻中的另一方知情或者认可,即使非共同签名,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共同签名的意义也在于表示夫妻双方均同意负债。
有了这个关键证据后,本律师认为债权人丙是很有可能达成诉讼目的——请求法院判令甲男与其前妻——乙女共同偿还债务。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法官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借款却使用其前妻——乙女的银行账户收款及直接转账投资,从合理性上来看该借债用于投资的行为更可能是二被告的共同行为。而二被告均未提供反证以否定该更为合理的可能性,因此便不能否定此借款行为是经夫妻共同意思决定的事实。由此,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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