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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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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看到了一位上海同行所发的文章。在他的文章中重点讨论了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他最终的观点很简单,即:凡是嫁妆均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上述这位同行的观点,本离婚律师不敢苟同。在本律师看来,嫁妆的性质是不能简单地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加以定性的。而应该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不同情况来确定其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亦或是女方个人财产。为此,我们可以先给嫁妆设置两个区分标准——时间标准与出赠人的意思标准。接下来,本律师来具体分析一下。
所谓嫁妆是指女方在出嫁时,原女方家庭成员(主要是女方的父母)所准备的并赠予给女方或者男女双方的结婚用品及其它财物。
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很多女方出嫁的时间与其登记结婚的时间并不一致。有的早于登记时间,有的则会稍晚。由此造成来自于女方家的嫁妆出赠时间或早于,或晚于登记结婚的时间。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判断一项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乃是结婚登记的时间。凡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所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依据时间标准来看,女方家出赠嫁妆的时间如果是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后的话,则该嫁妆便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正因为如此,如果未来男女双方离婚,此类嫁妆便应该按照离婚财产予以分割,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除了时间标准外,女方家人的出赠意思也非常重要。由此造成即使女方家人出赠嫁妆的时间发生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后,也有可能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作为受赠人,且赠予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便是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在女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人赠送嫁妆,且可以确定只是赠予给女方个人的话,则此类嫁妆便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如何掌握赠予合同是否确定了所赠财产只归一方的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其一,赠予合同中明确约定。最理想,也是最简单的判断标准是在赠予嫁妆之前,女方家人与女方签订了一份赠予合同,并写有“只赠予女方个人”的字样。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嫁妆还签合同的情况并非我国民间习俗。但是如果女方家人在赠予前或者赠予时口头表明此类“只赠予女方个人”的话,也属于明确约定。只是日后再证明此事会比较麻烦。
其二,所赠嫁妆的性质。有时,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虽然女方家人出赠嫁妆时并没有明确表达“只赠予女方个人”,但是也不能因此而认为该嫁妆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法律并没有对所赠财物的种类进行限定,因此嫁妆可以千差万别。大到房屋、小汽车、小到冰箱、彩电及锅碗瓢盆等均有可能。以冰箱为例。所赠冰箱在男女双方的婚姻生活中通常是日常生活用品,基本上没有受赠冰箱后搁置在一边不用,或者规定仅是归女方使用的。对此,我们可以认为女方家人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没有明确声明“只赠予女方个人”时,冰箱便是赠予给男女双方,因此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对于赠送给女方的耳环,项链等专属于女方使用的物品,即使女方家人在出赠时没有声明,也可以根据此类嫁妆的性质判断,女方家人是要将此类财物赠予给女方个人。既然如此,该嫁妆便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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