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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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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有一类财产的分割既可以很简单,也可以很复杂。这种财产就是股票。说它简单是因为如果夫妻双方能就其达成一致,则法院通常会直接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分割;说它复杂是因为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所持股票属于限售,以及涉及分红、送股、股份因融资而被稀释等一系列问题时,要想依法分割绝非易事。本离婚律师打算结合实际办案经验为大家解释一下:当双方无法就股票价值达成一致时,法院会如何处理?
男方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炒股。现在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过庭审查明男方尚持有某股票5000股。对此,女方不打算持股,而是想要折价款。对此,男方不持异议。然而,想要折价款的前提是需要确定该股票的价值。虽然法官打算尝试让双方协商并就每股价值达成一致,但是女方坚持以起诉时该股票的较高价格来确定。男方自然不会同意,因为经历了几个月的诉讼后,该股票的价格已经降低。
对于这种无法就股票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法官会如何处理呢?方法很简单,这位法官最终以该案的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收盘价为准。
假设双方在法庭上表示可以就股票价格达成一致的话,法官通常是倾向于按照开庭当天的收盘价来确定。这样做其实是比较合理的。原因乃是:开庭当天双方协商价格的时候是可以查看实时股票价格信息的。既然双方都清楚当天的价格,那么在此基础上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便是大家都能接受的。此后即使股票价格有变化,当事人也不至于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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