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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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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时,有时也要解决债务的问题。在这些债务当中,有的债务是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有的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还有的则是夫妻之间的。本文要讨论的便属于夫妻之间的债务的一种——婚前一方向对方借款能否作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而在离婚案件中加以解决?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以曾经经办的案件为例加以说明。
男方为美籍华人,女方为中国籍。双方通过相亲网站相识,并在北京建立了恋爱关系。在交往的过程中,男方自称其从事科研工作,并准备将科研成果投入生产,创造价值。为此,其需要筹措资金在海南建厂。接下来,男方便提出向女方借款的请求。很快,女方便向男方转账150万元;男方则书写借条一张,约定三年后还清借款。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女方便发现男方婚前所述中除了其是美籍华人外,其它皆非事实。150万元的资金要么是已被男方挥霍,要么就是被其转给了前妻以偿还离婚所欠补偿款。由此夫妻感情急转直下。最终,女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让男方偿还婚前借款150万元。
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认为女方有关借款的诉讼请求有误。虽然双方是夫妻关系。但是借款发生在婚前,其时无论从借款原因、借款主体、以及借款经过来看,均与普通民间借贷行为无异。而离婚案件中可以处理的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应该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所借款项应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么说是有法律根据的。该法律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获得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由此可见,男女双方之间在婚前相互借款的行为并不属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所能处理的范围。要想解决该纠纷,债权人应该另案起诉才对。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女方要求男方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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