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策限制,导致在北京小汽车号牌成为了稀缺资源。老百姓私下号牌出租现象十分普遍。既然稀缺,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然也会争夺一番。谈到这个问题,本律师想谈一个“女方要小汽车、男方则要车牌”的离婚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会最终如何解决?
男女双方婚后,由男方通过摇号的方式获得了燃油小汽车的购车指标。于是双方购买了一辆宝马牌小汽车。该车被登记在了男方的名下。后来,由于女方日常需要接送孩子上下学,该车辆便常年由女方使用。再后来,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关于小汽车的归属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女方认为:离婚后自己抚养孩子仍然需要该小汽车,所以法院应该将车辆判归自己所有;男方则认为:小汽车使用了自己的构成指标,并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所以女方无权得到该车。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后,男方做出“让步”——小汽车可以归女方所有,但是自己要“拿回”车牌。
虽然男方做出了让步,但是法院并不认可。考虑到离婚后女方更需要使用该车辆,因此判决女方获得车辆,而男方只是得到了十余万元的折价款。至于男方要求获得车牌所有权的诉求则被驳回。既然如此,车牌自然要随车辆一并办理更名手续。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车牌能否单独作为一项财产而在离婚案件中与车辆分离并判归一方所有?对此,法院是持否定态度的。本离婚律师认为法院的处理方式完全正确。这是因为:小汽车号牌并非财产,而是一种行政许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具有财产价值。既然车辆被判归女方所有,而车牌是行政机关赋予该车辆在北京地区行驶的凭证,故车牌自然要跟随小汽车,不能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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