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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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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小产权房就是不具有合法性,法律上不认可其具有所有权属性的房产。此类房屋在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前若干年曾经大量出现。于是,一些曾经购买过此类房屋的当事人很自然地便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法院进行分割。比如如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女方与其姐姐共同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出资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现在,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准备起诉离婚。在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这位男士打算将上述小产权房问题一并提交给法庭,请求获得该房屋四分之一的所有权。
对于这位男士的诉讼打算,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原因有二:
一、由于小产权房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属性,故请求法院分割房屋所有权等同于请求法院处理一项不存在的财产权。法官肯定是要男方的该项请求的。
二、由于该房屋掺杂了夫妻双方之外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案件是以解决婚姻关系为基础,所以当事人应该仅限于夫妻双方。法官是不可能让其他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也就是说,解决小产权房屋的问题在理论上必须要让女方的姐姐参加诉讼,然而婚姻案件的特性又禁止其姐姐参加。所以说男方的打算根本行不通。
本婚姻律师认为正确的做法是:离婚诉讼中应该不包括小产权的问题。男方应该另案以使用权纠纷为案由,将女方及其姐姐均作为案件当事人来单独诉讼以解决这个小产权房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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