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
昨天,本律师发表了一篇涉及夫妻财产协议的文章。于是,一位读者便在本离婚律师所写的文章下留言:“夫妻可以对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约定。然而,能否对未来的财产进行约定呢?”
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在本律师看来应该懂得一些法律知识的,否则不会对夫妻财产协议所能约定的范围思考到这个程度。
对于上面这位读者所提的问题,本律师愿意解答。以下便是本人的理解:
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以时间为标准可以把男女双方能够约定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和婚前财产。婚前财产自不必说,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这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是否单指男女双方截至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时已经取得的财产呢?本离婚律师认为并非如此。理由如下:
首先,上述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任何限定用语将其局限于截至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时已经取得的财产。
其次,如果将其限定为截至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时已经取得的财产的话是匪夷所思的。因为,该法律原本的目的就是赋予男女双方自由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避免日后为此发生矛盾。如果将其限定为截至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时已经取得的财产,那么会导致后续大量的婚后收入处于不受协议约束的状态。如果当事人要想明确这些大量的后续收入的归属,则需要不断地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难道婚姻生活就是始终围绕着男女双方不断地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为目的,进而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有据可依吗?这么干想想都不现实。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位读者的理解偏差到底出在哪里。按照本婚姻律师的认识,问题出在了其受到了上述法条中“婚前财产”的影响。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婚前财产很明显是一种已经取得的财产。将其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列写出来,会让一些虽然读法条认真仔细,但是法学素养还不够的人产生误解——误以为此处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必须与“婚前财产”的状态一样,只能是已经取得的财产。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只要我们从立法本意出发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去分析,便不难看出该法条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直至婚姻关系解除时。既然如此,男女双方婚后就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事先做个归属的约定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