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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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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律的众多规定当中,有一块内容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作为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往往是离婚当事人双方首先要考虑解决的财产问题。
虽然法律对于房产应该如何分割有一套详细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双方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由于法律倡导协商解决分歧的做法,所以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则这些规定完全可以不予考虑。然而,这种做法又会让某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认为有可乘之机,从而达成非法目的。那么,他们真的能够运用协议解决问题的法律制度而如愿以偿吗?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起案例。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五年前,为了炒股盈利男方向其朋友借款300万元,并由女方开立炒股账户进行股票的买卖操作。然而,由于股市不景气,导致亏损严重。债权人将男女双方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债务并申请保全上述房屋。
身为共同被告的女方此时却提出异议:借款人为男方而非自己,故自己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男方的抗辩理由则是:1、借款之事乃是自己一人所为,与女方无关;此外,2、自己已于一年前与女方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全部债务均由男方承担,而家庭最主要的财产——房屋则归女方所有,故不应该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3、目前自己一无所有,故请求宽限偿还债务的期限。
对于这种分明是为了赖账而利用协议离婚试图转移财产的做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并且他们这么做很难达到目的。理由是:1、离婚协议是离婚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仅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并不能直接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2、有鉴于女方对于借债之事知情并亲自参与炒股,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如二被告答辩所称“借款之事乃是自己一人所为,与女方无关。”因此,男女双方均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双方并不能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
该案的判决结果印证了本离婚律师判断,法官不仅保全了上述房屋,而且判决二被告对于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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