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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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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基于此,有些当事人便认为只要自己在协议离婚时隐瞒财产并且能够成功隐瞒至离婚一年后,那么这些被隐瞒的离婚财产便全部成为自己的了。
对于上述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因为协议离婚时隐瞒财产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不能适用该法律规定。为了说明问题,本律师以曾经在北京石景山法院办理过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男女双方结婚已经二十年。男方是一位成功的商人。由于男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过协商双方签下了一份离婚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双方就男方名下两家公司的股权、两辆小汽车、三套房屋以及七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了分割。同时约定,婚内如果对外负有债务,均由男方负责偿还。
离婚后的第三年,女方偶然得知男方隐瞒了其在另外三家公司也持有股份,在北京、浙江、及海南拥有的三套房产,以及在另外三个银行账户内拥有存款。
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经过一番调查后确定了上述被隐瞒财产的具体情况,经粗略估算价值接近四千万元。掌握了这些证据后,我们向法院发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法庭上,男方的抗辩意见有如下几点:
一、双方已经签订有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女方反悔应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现在离婚已经超过三年,所以女方无权再要求分割本案中所提及的这些财产;
二、即便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了一些财产,但是男方在离婚时承担了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女方也无权再追究上述财产。
对于男方的抗辩,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所涉及的财产是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被提及的,我方只是要求将这些尚未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继续进行分割。故女方并未对离婚协议反悔,更没有主张撤销该协议。相反,女方认可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约定。既然女方并未主张撤销协议中的约定,且被隐瞒的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不受时效的限制,所以即便离婚已经三年,女方仍然有权主张这些依然处于共有状态的财产。
二、离婚协议是一份包含情感、道德、财产等诸多因素在内的一份综合性协议。因此,不能单纯用金钱价值去衡量和判断是否公平。而男方所提出的第二项抗辩意见却恰是在用金钱价值为标准去判断离婚协议是否公平。因此,男方的这个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针对上述被男方在离婚时隐瞒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女方在离婚三年后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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