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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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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本律师有时会遇到夫妻双方事先签订有净身出户协议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决定办理离婚手续,能否以该协议作为确定离婚财产分割的有效法律文件来使用呢?对此,本离婚律师以如下这个涉外离婚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男方长期在中国生活,而女方则生活在美国。由于男方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被女方发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交涉过程中,双方签署了一份《净身出户协议》,约定如果离婚,则夫妻共同财产基本上都归女方所有,男方只保留其正在经营的一家公司。由于中美之间目前往返不便,加之国内办理协议离婚时设有非常麻烦的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为此,女方打算委托律师代为发起离婚诉讼,以解决离婚问题。
女方在向本律师咨询时便将上述《净身出户协议》的法律效力作为一个重点问题。她的具体问题是:“能否让法院确认《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并将其纳入离婚调解协议?”
对于这位女士的期望,本婚姻律师认为存在着无法实现的风险。原因在于:上述《净身出户协议》明显是夫妻双方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能够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无效。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可以这么说:在本案中,这位女士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能否如愿是完全取决于男方的态度的。如果男方同意按照《净身出户协议》来分割,则法院不会否定,并依此进行分割;如果男方反悔,则法院会认定该协议无效并依法进行分割。
从上述案情可以看出,这位女士在就男方的严重过错与其交涉时没能弄清楚法律的规定,所以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这种因《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不确定所造成的离婚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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