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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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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是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然而,本律师却办理过一个男方在离婚后独自补写借条,法院却判男方与其前妻共同偿还借款的案件。
该案的情况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了接手一家超市的经营而提出向王某借款15万元。达成一致后,王某将款项以转账的方式汇入了男方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此后,王某又与女方通过微信与女方协商利息之事。最终双方确认月利息按百分之二计算。借款发生后不到半年,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为此,双方分割了离婚财产。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超市归男方所有。然而,所欠借款并未约定如何承担。离婚后,男方又亲笔向王某书写借条一张,其中记载了借款数额与利息,并承诺在未来一年内还清。
然而,随着疫情的爆发,男方所经营的超市倒闭,造成男方根本无力偿还借款。于是,王某委托本律师将男女双方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男女双方承担借款的连带偿还责任。
对于王某的诉请,女方认为:借款人为男方,离婚时已经约定超市归男方所有。另外,借条为男方在离婚后独自书写,故借款与自己无关。对于女方的辩解,本离婚律师认为要想让女方也承担责任,需要有证据证明女方对于借款之事知情且做过追认。而最有力的证据便是在男女双方离婚前,债权人与女方就借款利息进行协商的微信聊天记录。试想不追认有如何就利息之事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呢?因此该聊天记录完全可以证明女方对借款之事知情且做过事后追认。
有了该聊天记录后,法官以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认定该债务应由男方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虽然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且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另一方无论是当时还是事后也表示过同意,则该债务仍然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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