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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离婚期间婆婆要求返还借款应否支持?

已有 353 次阅读2023-12-2 15:22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闹离婚期间婆婆要求返还借款应否支持?_图1-1今天,本律师看到了一起与离婚财产分割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的被告是一对小夫妻,而原告则是女方的婆婆。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男女双方于七年前登记结婚。六年前,原告曾向女方账户内转款20万元。四年前,原告又向男方的银行账户内转账170万元作为资助小两口购房的首付款。现在,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离婚财产。就在此时,原告也将小两口起诉到了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请求法院认定转款20万元是出借给小两口购车之用;转款170万元则是出借给小两口的购房首付款。从而判令小两口共同偿还借款190万元。对于出借的购车款,其所提交的证据是银行转账记录;而对于出借的购房首付款,其所提交的证据有两个,银行转账记录与男方亲笔书写的借条。

对于上述起诉理由与诉讼请求,作为原告的儿子的男方表示全部认可,而女方则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一、对于20万元。女方认为原告给自己的这笔钱是因为女方当时刚生下了儿子。成为奶奶的原告很是高兴,为此才赠给了小两口20万元。收到这笔钱的两年后,小两口决定用来购买一辆小汽车。对此,女方提交了孩子的出生证明与购车合同作为证据。

二、对于170万元的购房首付款。

(一)当年自己本不想买房——自己与男方的年收入不足10万元,无力购房。对于该抗辩理由,女方以当年小两口的租房合同作为证明。购房乃是婆婆在未与二人商量的情况下直接将170万元汇到了男方的银行账户后,自己才与男方“被迫”购房。对此,其提交了事后的电话录音。

(二)因为自己已经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为了帮助自己的儿子与自己争夺离婚财产,所以原告与男方共同伪造了借条。

对于上述情况,法官认为认可了女方关于20万元的抗辩理由,将其定性为赠予,小两口无需偿还。而对于购房首付款则认为:子女购房时由父母出资给予资助,除明确表示赠予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具有偿还的义务。故本案170万元的款项属于借款,应当由小两口共同偿还。

对于该案有关购房首付款部分的判决理由,本离婚律师不能苟同。原因在于法官为了实现其所认为的公平,而忽视了对常理与事实的把握。

在赠与的发生原因当中,有一个非常典型的因素,那就是出赠人的情感需求。比如自己的母亲每天习惯于看电视,而电视坏了。作为儿女,自愿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台新电视。老人开心了,儿女的情感自然也得到了满足。这便是赠予人通过舍弃一些分财产而获得情感上的满足例子。我想,既然决定把财物赠给对方,便是不打算要了,亲属之间再为此拟定一份赠予合同自然不必要。这是常识。

关于借贷的发生原因,有的是帮助亲戚解决其遇到的临时性资金短缺问题;有的则是利用亲戚资金短缺问题从而出借以牟利。这主要取决于亲情的疏密程度。无论如何,亲属之间的借贷是否能够增进亲情是次要的,主要的是出借者不会舍弃财产。既然财产才是主要的,亲情倒是其次,那么当出借资金数额巨大时,为了避免财产损失,拟定一份借款合同自然是会被考虑的。这也是常识。

当亲属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予还是借贷时,也就是事实不明的时候,我们应该结合上述常识进行判断。

众所周知,目前,在房价仍然高企,年轻夫妻男方承受的现实背景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乃是当今社会中的一种流行做法。而多数都是长辈出对晚辈的婚姻生活的关心而给予的无偿资助,也就是赠予,根源则是亲情。因为绝大多数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是非常密切的,甚至到了可以为了子女生活的幸福而损失自己的重大财产的地步,并且父母们往往不认为这是损失,而是对子女的无私奉献。当然,作为父母实际上也是图回报的,然而这种回报并非是金钱上的,而是在看到子女生活幸福后,自己能获得情感上的满足,或者在自己年老体衰,需要赡养的时候,子女能提供帮助。当然,也有父母是在出借资金给子女。既然打破了习俗,那么他们之间理应要事先拟定一份借款合同,以将其区别于作为多数而存在的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予。

回到本案,我们可以从原告向小两口的银行账户内两次汇入大额资金;其中一次没有借条,另外一次只有其儿子也就是男方单独书写的借条;以及原告转账20万元恰逢小两口刚生完孩子;知晓小两口将20万元用于购车;小两口正在闹离婚(否则本案也不会恰逢闹离婚时发生)等等这些事实来做出一个判断,那就是:原告原来与小两口的亲情是十分密切的。虽然本律师并未代理该案,但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便可以想见,他们同处于一个城市,平时的相互走动应该很频繁。否则,原告对于小两口的家务事不可能如此了解。

既然亲情密切,加之第一次的20万元已经被认定为赠予的情况下,法官为何又将第二次的170万元认定是借款呢?而其认定的关键依据是那张借条。然而,在儿媳不知情的情况下,儿子独自写给自己母亲的借条的证明力能有多少呢?亲友之间的作证的证明力极低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生活常识。更何况本案又是关系极为密切的母亲与儿子之间呢?

在本律师看来,法官之所以将170万元认定为借款,那张借条只是名义上的断案依据,其心里所考虑的应该是:老人积攒了一辈子的钱不能因为当初无私奉献给了子女,而现在面临离婚便白白损失掉;作为儿媳也不能 “占便宜”,所以将其认定为借款才可以实现自己所认为的公平正义。

然而,法律要求法官们在审案时应该尽力去探究资金往来之初的事实,而非只考虑现在小两口的婚姻面临解体后,老人赠予时所期待的回报将部分无法实现的问题。追求事实,运用理性,才是法官们在断案时实现公平正义路径,而非是在事后加以“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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