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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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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可以包含许多种情况。仅在婚前就有诸如有的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有的是婚前双方共同购买,还有的是婚前由父母出资为一方或者双方购买等等许多种情况。而今天本离婚律师所想要讨论的问题并不是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分割,也不是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名下,而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出租的房屋。鉴于有当事人最近就此类房屋的所有权的确定乃至所得租金的归属问题向本律师进行咨询,故认为值得做个简单的分析。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男方系再婚。婚前育有一女现年8岁。婚后则随男方与女方共同生活至今。也许是因为担心孙女,故在男方婚后不久,孩子的爷爷、奶奶便决定将他们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予给孩子。很快,赠予手续办理完成,房屋顺利过户到了孩子的名下。此后,男方便委托中介将此房出租,租金为每月6000元。
虽然男方将租金存入了自己名下的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内,但是根据房产出赠人的意见,他并没有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这笔钱。直至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诉讼,该账户内的存款已近30万元。
对于上述房屋及租金问题,女方认为:婚后孩子吃住在家里,自然是家庭成员,自己对孩子也付出了抚养劳动。孩子不能一边吃住在家里,然后自己又私自积攒财产。故该房屋连同租金均应被视为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对于女方的要求,男方自然不同意。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对于上述争议,本婚姻律师认为女方的主张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首先,未成人作为民事主体,与成年人一样均享有财产权。其有权接受他人的赠予。本案中,孩子爷爷、奶奶对孩子赠予房屋的行为已经完成,故房屋已经成为孩子个人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项财产权,不仅作为继母的女方无权索要,而且作为亲生父亲的男方也无权主张。因此,在本案中法律肯定要保护孩子的权利。法官的具体做法应该是驳回女方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其次,既然房屋为孩子的财产,那么基于该财产所产生的租金收益也应该属于孩子个人财产。至于男方将该租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并结合其从未动用过该存款的情况,可以确认男方是在应房屋出赠人的要求并基于保护孩子利益的利益而代为保管。因此,女方主张分割租金的诉讼请求也会被法官驳回。
最后,我们再来谈一谈女方所称的“婚后孩子吃住在家里,自然是家庭成员,自己对孩子也付出了抚养劳动。孩子不能一边吃住在家里,然后自己又私自积攒财产”的问题。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且不因其再婚而免除。只能是说孩子在其父亲再婚后,由其父亲与继母共同抚养。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况属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语继子女的关系。至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其它法条加以规定。而那些法条并不支持女方的此类理由。
综上,该案中的房屋与租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在离婚诉讼中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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