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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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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于该法律提及了与婚姻制度相关的一些问题,故本离婚律师择重点粗读了该法律中第六章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并就对其理解与各位探讨一下。
我们以其中的第六十六条为例来分析。该法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于上述条文的理解,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先来普及一个民事法律范畴内的基本知识——所有权的权能。通俗的理解可以认为所有权的权能就是指所有权人在对于一项财产行使所有权时都包括哪些具体方面。这些具体方面又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而积极权能中则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便是上面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所提及的。概括来说,可以理解为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所说的是“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所有权,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看似正确的表述却难以概括现实生活中的全部情形。为了缩短文章篇幅,又不影响读者的理解,本婚姻律师只想举一个例子:
夫妻财产协议。根据民法财产所有权理论,夫妻双方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并且该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夫妻之间可以就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约定“鉴于购房款的百分之九十来自于男方或者女方的收入,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所得租金归该方所有。”由该约定所造成的结果就是——房屋的收益权只归夫妻一方所有。这个结果明显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收益权,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不符。
虽然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符,但是上述例子中的夫妻财产协议却应该是有效的。原因在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有更加完备、准确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该法律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上述案例中的房产的表述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民法典中的该法条并没有如妇女权益保护法那般绝对地表述为“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只是写为“归夫妻共有”。根据共有理论,共有人可以具体约定共有的方式,比如所有权的比例、具体权能的归属等。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又特意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两个法条相互配合,很好地涵盖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夫妻财产所有权的情况,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的实用性很强。反观妇女权益保护法中那种绝对且没有其它法条互相配合的写法,容易让人在面对具体情况时无所适从、产生误解。
综上,本律师认为妇女权益保护法更偏向于其“强调与宣示性”的作用,即强调与宣示妇女对于夫妻财产问题原则上应该享有哪些权利。而具体情况则应该以民法典为准。这对于那些没有经过专业法律学习的大众来说尤其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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