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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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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并在离婚时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事情都有双面性,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防止了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另外一些夫妻又会极力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试图联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以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数年前,男方以准备购房为由而向其朋友借款38万元,并写下借条一张。时至今日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绝还款。无奈之下,朋友起诉夫妻二人,请求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为了继续抵赖,夫妻二人索性打起了离婚官司,并以借条为男方个人出具,与女方无关为由,请求法院将此债务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
经查,当初债权人按照男方的指示,将钱款直接转入了女方的银行账户内。而这个事实便是本案最为关键的环节。如果说钱款进入了女方的账户,女方还口口声声说不知情的话,未免太不符合常理了。除非女方能拿出明确的证据,否则法官一定会做出女方对于借款之事知情的判决,进而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果不其然,此事的最终结果是:法院判令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上述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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