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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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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相当一部离婚案件中都会有“小三”存在,所以很多人会认为婚姻的破裂都是这些“小三”造成的。虽然这是以偏概全,但是在当今社会中“小三”或者“情人”是被公认为是具有贬义的词汇。而在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婚姻法律当中自然也不会提倡“小三”现象,甚至会被打压。然而,法律毕竟不同于普通人的认识境界。其本就以理性占主导,所以在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时,对于“小三”问题的处理并非如大多数人所想,而是要考虑公平以及“小三”的合法权利。比如以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公司女同事出轨,并长期保持着情人关系。后被妻子发现。于是,男方选择回归家庭,断绝与“小三”的一切关系。然而,妻子并不想就此罢手。经过核算,妻子认为男方数年来花在“小三”身上的钱足有20万。其中有男方以示好为目的而赠予出去的4万元;有男方借给“小三”用以帮助她的弟弟购车的5万元。其余则是男方与“小三”约会而花在就餐、看电影、宾馆租房、游玩等日常开销。
眼看夫妻共同财产遭受了如此重大的损失,而妻子也原谅了自己的丈夫。既然不会离婚,便不能以离婚财产分割为由要求男方赔偿。于是,这位妻子便以“小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赠与合同纠纷的诉讼,理由则是男方向被告的赠予违反了公序良俗,故应属无效,而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全部20万元。
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位妻子的诉请不应全部得到法律的支持。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告为了帮助自己他人购车而向男方借来的5万元。这笔钱的性质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本案中属于赠予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不同。原告应该另案解决。
二、关于原告所称男方与被告约会时花费在就餐、宾馆租房、游玩等方面的15万元,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被告予以否认。故这方面的花费无法认定。另外,假设男方在这些方面有所花费的话,男方也是消费者,全部让被告承担返还责任是明显不公平的。
综上,鉴于借款问题不属于本案所审查的范围,而原告无证据证明上述15万元的开销是花费在男方与被告的约会上,故本案中被告只需返还男方的赠予4万元。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我的当事人返还5万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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