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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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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有关一方私自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本律师曾经多有提及。由此可见此类违法行为在离婚案件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由于不掌控财产的一方难以及时了解财产现状,更加促使另一方做出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出现。比如以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时,男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日常使用的一辆大众途观小汽车开走。对此,女方并没有在意。后来,女方委托本离婚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便包括上述小汽车。综合该小汽车的购买价格、使用时间以及对车况的粗略评估后,我方认为该小汽车现在的价值约为15万元。于是我方要求男方补偿折价款7.5万元。
面对我方的诉求,男方却宣称该车辆已经被其以13.5万元的价格出售。鉴于该项财产已经不存在,故拒绝分割。
面对上述新的情况,本律师及时调整了诉讼请求,并以男方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未征得女方同意,严重损害女方合法权益为由而请求法院判令分割卖车所得款项,并对男方施以少分的惩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男方在离婚前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理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车辆,属于单方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予以少分;综合考虑案情及在案证据,法院决定分割男方变卖车辆所得的13.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获得全部售车款的三分之二,即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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