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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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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篇幅关系,本离婚律师在上一篇文章:《分居期间如何提前分割对方所控制的财产》中没能讨论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法院以什么理由而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从而在双方离婚前便分割了男方所掌控的巨额卖房款。通过本文,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其中的原因。
先来简单回顾一下案情: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曾经将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获得卖房款292万元。然而,这笔钱都在男方的掌控之下。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男方以双方尚未离婚,且自己分居期间开销大,从而卖房款已经被自己花了一半多为由而拒绝分割。于是,女方委托本律师起诉,请求法院在离婚前分割这笔钱。
如果没有其它情况,女方只是因为分居而请求法院判决提起分割的话,本婚姻律师认为胜诉的把握不会太高而拒绝代理。然而,在该案中有一个关键的情节,那就是男方宣称这笔卖房款的一半,约为146万元已经被男方在短短二年内花掉了。试想作为一个正常的普通人,有什么理由要在两年内花销这么多钱呢?这不分明就是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么?。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私自变卖、转移、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便有权要求提前分割。
虽然男方在诉前的如此说,为了防止其在诉讼中改口,而造成我方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于是本律师将男方的说法制作成了证据,从而在诉讼中来应对不时之需。然而,这份证据没能在法庭上使用。原因是男方在当庭将其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当作理所当然拒绝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向法官陈述。其结果可想而知——法官认定男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赢得一个官司除了要通过己方努力外,对方的失误也是很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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