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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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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如果在离婚时男女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而此时孩子尚不满两周岁的,则女方原则上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基于此,有些人便产生了一种比较奇怪的认识——除非法院判决,否则在协议离婚时对于尚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只能约定由女方抚养。对于这种子女抚养的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比如昨天一位咨询者所遇到的离婚问题便是如此。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准备协议离婚。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的抚养问题。女方以自己收入低为借口,而提议让男方抚养。男方虽然打算接受,但是听人说法律规定——除非法院判决,否则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只能由母亲抚养。由此,这位男士担心:如果现在约定抚养权归自己,那么女方将来万一反悔,便可借此法律规定而随时索回抚养权。既然如此,还不如发起离婚诉讼,让法院判决更为稳妥。
对于上述男士的担心,本律师认为是错误的。法律原本的规定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这只是个原则,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改变的。而该特殊情况并非是男方所认为的那样——必须由法院判决。而是如果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便可以改为由男方抚养未满两周岁的小孩。除此之外,还有其它情况。由于不在本案例所讨论的范围内,本律师不便多讲。
既然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便可以改变不满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改为由男方抚养。那么在本案中,男方完全可以与女方达成相关离婚协议。而这个离婚协议当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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